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8-07 10:33:41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网站 作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全省中小学实施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水平,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全省中小学实施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水平,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教育厅
2023年7月21日
2023年7月21日
河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全省中小学实施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水平,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国家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地方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普通高中不设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由学校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普通高中选修课程为校本课程。
第三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聚焦核心素养,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建设全过程。
第四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要注重与国家课程的有效配合,着力构建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重要拓展和有益补充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形成课程育人合力。增强课程适应性,实现课程全面育人、高质量育人。
第五条 各类专题教育以融入为主,原则上不独立设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涉及的专题教育内容,要避免与国家课程简单重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国家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地方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普通高中不设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由学校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普通高中选修课程为校本课程。
第三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聚焦核心素养,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建设全过程。
第四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要注重与国家课程的有效配合,着力构建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重要拓展和有益补充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形成课程育人合力。增强课程适应性,实现课程全面育人、高质量育人。
第五条 各类专题教育以融入为主,原则上不独立设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涉及的专题教育内容,要避免与国家课程简单重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小学课程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省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加强中小学课程实施的规范管理与指导。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和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统筹全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指导、规范校本课程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课程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受理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备案并提出指导意见。对普通高中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课程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全面组织开展课程教学指导和检查监督等。受理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备案并提出指导意见。对义务教育学校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十条 学校是本校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立足学校办学理念,分析资源条件,对学校课程实施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制定课程实施方案。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开发校本课程。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省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加强中小学课程实施的规范管理与指导。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和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统筹全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指导、规范校本课程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课程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受理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备案并提出指导意见。对普通高中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课程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全面组织开展课程教学指导和检查监督等。受理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备案并提出指导意见。对义务教育学校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十条 学校是本校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立足学校办学理念,分析资源条件,对学校课程实施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制定课程实施方案。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开发校本课程。
第三章 开发设置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开设地方课程。地方课程原则上在部分年级开设,一个年级最多开设一门。
第十二条 地方课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确定开发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把握地方课程的功能定位,充分调研本地资源优势,全面了解学生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设计和专业论证,组织研制地方课程纲要。每门地方课程纲要应包括课程理念与目标、内容与形态、教学和评价建议、资源和条件保障要求等。
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开发要充分利用地方特色教育资源,注重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和红色资源,强化实践性、体验性、选择性,促进学生认识家乡,涵养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十五条 地方课程要注重不同学习领域、不同学科知识的内在关联,注重课程内容与学生经验、社会生活的联系。加强课程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结合,注重实践体验过程的设计和指导。丰富课程载体,创新教材形态,积极倡导实践活动手册、学习资源包、活页等方式,建设数字化课程资源库。
第十六条 校本课程由学校组织开发。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校本课程的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校本课程要立足学校办学传统和目标,发挥特色教育教学资源优势,以多种课程形态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帮助学生培养兴趣爱好,发展特长,注重引导学生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新进展、新成果。体现学校文化,增强学校办学特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校本课程原则上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校本课程,要注重反映学生丰富多样的成长需求,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避免内容和形式单一。普通高中校本课程要注重拓展学习领域,丰富学习样态,避免开设应试训练类课程。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本课程开发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合理规划、规范组织校本课程开发工作。对学生需求和学校课程资源等进行调查分析,充分论证,确定校本课程建设方向、重点学习领域、科目与形态等。
第二十条 每门校本课程均要研制课程纲要,明确课程名称、开设年级、课时,阐明课程目标、内容、结构、实施和评价方式等,注重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
第二十一条 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后方能出版。鼓励开发运用多形态课程资源。
第二十二条 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备案材料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课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确定开发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把握地方课程的功能定位,充分调研本地资源优势,全面了解学生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设计和专业论证,组织研制地方课程纲要。每门地方课程纲要应包括课程理念与目标、内容与形态、教学和评价建议、资源和条件保障要求等。
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开发要充分利用地方特色教育资源,注重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和红色资源,强化实践性、体验性、选择性,促进学生认识家乡,涵养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十五条 地方课程要注重不同学习领域、不同学科知识的内在关联,注重课程内容与学生经验、社会生活的联系。加强课程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结合,注重实践体验过程的设计和指导。丰富课程载体,创新教材形态,积极倡导实践活动手册、学习资源包、活页等方式,建设数字化课程资源库。
第十六条 校本课程由学校组织开发。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校本课程的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校本课程要立足学校办学传统和目标,发挥特色教育教学资源优势,以多种课程形态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帮助学生培养兴趣爱好,发展特长,注重引导学生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新进展、新成果。体现学校文化,增强学校办学特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校本课程原则上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校本课程,要注重反映学生丰富多样的成长需求,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避免内容和形式单一。普通高中校本课程要注重拓展学习领域,丰富学习样态,避免开设应试训练类课程。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本课程开发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合理规划、规范组织校本课程开发工作。对学生需求和学校课程资源等进行调查分析,充分论证,确定校本课程建设方向、重点学习领域、科目与形态等。
第二十条 每门校本课程均要研制课程纲要,明确课程名称、开设年级、课时,阐明课程目标、内容、结构、实施和评价方式等,注重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
第二十一条 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后方能出版。鼓励开发运用多形态课程资源。
第二十二条 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备案材料提出指导意见。
第四章 审议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实行“凡设必审”“凡用必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审核,校本课程由学校审议审核。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承担地方课程审议审核职责。审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地方课程纲要、地方课程教材(含数字资源)、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省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下设省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管理的日常事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分别对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
中小学校负责组建学校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承担校本课程审议审核职责。审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校本课程纲要、校本课程学习材料(含数字资源)等。
第二十五条 省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根据审议审核内容,设立审议审核专家组。专家组应由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学校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参照设立审议审核专家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议审核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三)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课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对课程相关领域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第二十七条 审议审核和抽查指导要严格标准。依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河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重点从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规范性、协同性等方面加强审核,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在思想性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科学性方面,体现培养目标要求,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课程结构合理,内容准确无误,资源适宜可用,密切联系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符合学生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学习方式变革要求。在时代性方面,注重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技发展新进展,体现课程改革新理念、课程建设新趋势。在规范性方面,课程设置合理,课程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插图等符合相关规定。在协同性方面,三类课程功能定位准确,内容无交叉重复、错位、脱节等现象。其中,对校本课程学习材料的审核,重点关注学生学习相应课程时使用的读本、选用的出版物等教学材料、课外读物、资源包、活页等。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审议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课程理念与目标、内容与形态、开设年级、课时和进度安排等。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在教学环节对课程进行全面检验。初审意见要明确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试教试用范围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课程开发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对课程进行修订完善。
复审重点审核课程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地方课程审议审核每个阶段均按个人书面审读、专家组审议、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书面审读。由专家个人对课程纲要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
(二)专家组审议。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逐条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学科专家组审议意见。
(三)集体审核。对课程质量集体把关,充分讨论专家组审议意见,形成审核结论。
第三十条 审议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议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列入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的审核,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审核,校本课程由学校审议审核。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承担地方课程审议审核职责。审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地方课程纲要、地方课程教材(含数字资源)、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省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下设省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管理的日常事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分别对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
中小学校负责组建学校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承担校本课程审议审核职责。审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校本课程纲要、校本课程学习材料(含数字资源)等。
第二十五条 省中小学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根据审议审核内容,设立审议审核专家组。专家组应由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学校课程审议审核委员会参照设立审议审核专家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议审核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三)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课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对课程相关领域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第二十七条 审议审核和抽查指导要严格标准。依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河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重点从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规范性、协同性等方面加强审核,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在思想性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科学性方面,体现培养目标要求,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课程结构合理,内容准确无误,资源适宜可用,密切联系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符合学生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学习方式变革要求。在时代性方面,注重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技发展新进展,体现课程改革新理念、课程建设新趋势。在规范性方面,课程设置合理,课程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插图等符合相关规定。在协同性方面,三类课程功能定位准确,内容无交叉重复、错位、脱节等现象。其中,对校本课程学习材料的审核,重点关注学生学习相应课程时使用的读本、选用的出版物等教学材料、课外读物、资源包、活页等。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审议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课程理念与目标、内容与形态、开设年级、课时和进度安排等。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在教学环节对课程进行全面检验。初审意见要明确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试教试用范围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课程开发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对课程进行修订完善。
复审重点审核课程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地方课程审议审核每个阶段均按个人书面审读、专家组审议、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书面审读。由专家个人对课程纲要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
(二)专家组审议。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逐条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学科专家组审议意见。
(三)集体审核。对课程质量集体把关,充分讨论专家组审议意见,形成审核结论。
第三十条 审议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议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列入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的审核,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教学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推进省内中小学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专业机构督促指导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有效实施国家课程、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合理开发校本课程等做出全面具体安排,明确每个年级开设科目、课时分配、教学组织形式等,注重健全课程实施机制,推动各学科、各环节、各方面力量协同育人。鼓励将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班团队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整合实施,相关内容统筹安排,课时打通使用。普通高中全面落实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课程规定,合理安排三年课程,避免高一并行科目过多、压缩必修课程课时、超前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的前提下,加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办法,满足多样化教学需要。建立健全与课程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探索与课后服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整合实施的途径,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建立以过程评价、综合评价为主的评价制度,改进评价方式,强化实践导向,注重体验、探究、制作等活动过程,有效利用作品、制品、产品等综合反映学生素养发展状况,原则上不进行纸笔测验。建立新型课程供给制度,探索课程购买制度,推进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有效实施国家课程、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合理开发校本课程等做出全面具体安排,明确每个年级开设科目、课时分配、教学组织形式等,注重健全课程实施机制,推动各学科、各环节、各方面力量协同育人。鼓励将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班团队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整合实施,相关内容统筹安排,课时打通使用。普通高中全面落实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课程规定,合理安排三年课程,避免高一并行科目过多、压缩必修课程课时、超前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的前提下,加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办法,满足多样化教学需要。建立健全与课程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探索与课后服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整合实施的途径,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建立以过程评价、综合评价为主的评价制度,改进评价方式,强化实践导向,注重体验、探究、制作等活动过程,有效利用作品、制品、产品等综合反映学生素养发展状况,原则上不进行纸笔测验。建立新型课程供给制度,探索课程购买制度,推进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第六章 监测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纳入国家、省两级课程监测范围,重点关注课程实施的育人效果,不断增强和改进课程育人功能。
第三十六条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实行周期修订。地方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校本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地方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开展监测,协助完成国家监测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市、区)和中小学校对校本课程及使用的学习材料开展监测。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协助完成中小学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实施及相应教材使用监测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对校本课程及使用的学习材料开展监测。
学校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完成中小学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实施及相应教材使用监测工作。对校本课程及使用的学习材料实施监测。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课程实施重点监测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施情况,重大主题教育进中小学课程落实情况以及学生核心素养发展状况;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和育人效果情况;学校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课程情况(含课程文本)。
中小学教材使用重点监测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学习材料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教材政治方向与价值导向、容量、难度、教材与课程标准(课程纲要)一致性、教材文本质量、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
第三十九条 根据监测范围和监测重点,科学设计监测指标,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课堂观察、设置观测点等方式开展监测。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广泛听取一线教师、教研员、学生、家长等各群体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综合考虑课程、教材修订周期,采取逐年滚动覆盖的方式确定监测周期,按年度形成监测报告,实现中小学所有学科课程及教材全覆盖。
第四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利用课程监测结果,建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淘汰退出机制。
第三十六条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实行周期修订。地方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校本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地方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开展监测,协助完成国家监测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市、区)和中小学校对校本课程及使用的学习材料开展监测。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协助完成中小学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实施及相应教材使用监测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对校本课程及使用的学习材料开展监测。
学校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完成中小学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实施及相应教材使用监测工作。对校本课程及使用的学习材料实施监测。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课程实施重点监测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施情况,重大主题教育进中小学课程落实情况以及学生核心素养发展状况;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和育人效果情况;学校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课程情况(含课程文本)。
中小学教材使用重点监测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学习材料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教材政治方向与价值导向、容量、难度、教材与课程标准(课程纲要)一致性、教材文本质量、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
第三十九条 根据监测范围和监测重点,科学设计监测指标,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课堂观察、设置观测点等方式开展监测。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广泛听取一线教师、教研员、学生、家长等各群体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综合考虑课程、教材修订周期,采取逐年滚动覆盖的方式确定监测周期,按年度形成监测报告,实现中小学所有学科课程及教材全覆盖。
第四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利用课程监测结果,建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淘汰退出机制。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四十二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审议审核及监测修订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研指导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的调研与专业指导,聚焦关键问题,组织开展常态化教研活动。
第四十四条 设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教师专题培训和研究项目,注重提升教师课程建设能力。组织开展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成果,纳入河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范围。课程开发、审议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开发、审议审核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研指导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的调研与专业指导,聚焦关键问题,组织开展常态化教研活动。
第四十四条 设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教师专题培训和研究项目,注重提升教师课程建设能力。组织开展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成果,纳入河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范围。课程开发、审议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开发、审议审核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本着“谁设置、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政治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课程教材建设的社会公益属性,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加强开发、出版单位管理,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得续用,确保地方课程育人为本,教材按需编写、规范使用,防止出现被经济利益绑架等不良倾向。
中小学校在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严把政治关和科学关,确保三类课程协同育人。
第四十七条 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设置、审议审核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课程开发设置和审议审核。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区域内的课程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课程应退出实施,不再列入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和学校课程实施方案。
(一)课程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课程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课程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课程开发设置、审议审核等工作。
(五)发生课程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四十九条情形。
(二)开设未经审议审核的课程。
(三)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四)违反课程审议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违规编写和使用校本课程、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六)侵犯知识产权。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中小学校在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严把政治关和科学关,确保三类课程协同育人。
第四十七条 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设置、审议审核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课程开发设置和审议审核。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区域内的课程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课程应退出实施,不再列入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和学校课程实施方案。
(一)课程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课程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课程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课程开发设置、审议审核等工作。
(五)发生课程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四十九条情形。
(二)开设未经审议审核的课程。
(三)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四)违反课程审议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违规编写和使用校本课程、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六)侵犯知识产权。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课程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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